检察公益诉讼 “沉浸式”保障电梯安全
2021-12-15 15:06:09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李林俊 | 作者:肖琼 | 点击量:15793         

法制周报讯(通讯员 肖琼)“辖区内那么多配备电梯的场所安全吗?乘客放心吗?电梯事故为什么频发?如何杜绝类似事件?公共设施如何保障公共安全?”近几年来频发的电梯安全事故,为公共设施安全敲响警钟。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检察公益诉讼守护电梯安全”全年专项法律监督行动,并成功办理了一起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该院针对多个公共场所正在使用中的电梯进行了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电梯存在超期未检测、未粘贴年检标志的现象,个别养老机构存在电梯未张贴安全注意事项,也未标明使用管理人名称、联系方式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给广大人民群众乘坐电梯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而对于电梯的使用则要求更为严格,“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经调查核实后,该院立足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立即向相关行政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进行监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的监管,进一步细化电梯生产安装、维护保养、安全维护的职责范畴,通过开展常态化监督抽查等方式督促相关主体各担其责,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提升电梯安全保障能力;加强电梯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电梯安全使用意识。同时举一反三、对辖区内电梯进行安全问题全面排查,有效化解了“电梯安全隐患”,为群众解决一起“烦心事”。

该院检察长黄玉丰认为,电梯属于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按照《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电梯应定期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尤其是社会公共场所人流密集,如若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必然会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相关单位作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电梯使用单位未进行电梯检验而继续使用电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隐患。

相关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履行职责,立即责令相关检测机构对超期未年检的电梯进行安全检测,在电梯内粘贴相关的年检、注意事项标志,并对辖区范围内问题电梯进行全面排查,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乘梯安全。

公共设施安全须臾不可忽视。下一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不遗余力推动行政机关为人民群众织密生命财产安全之网,适时推动相关部门制定行业规范,常态化开展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责编:李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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